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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投縣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安全查處計畫

一、執行目的:為因應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(看板)之安全,防止廣告物
    掉落情形不可預期之危險,擬建置安全巡查與處理機制,另颱風期間
    (4-11月)為加強時點,以加強颱風期間之災害應變。
二、執行依據:內政部營建署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安全巡查處理與督導計
    畫、公路法、市區道路條例、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、招牌廣告及「
    樹立廣告管理辦法、廢棄物清理法、建築法、行政執行法及相關子法
    。
三、安全巡查:由本府建設處及鄉鎮市公所依下列巡查對象訂於每月定期
    巡查轄內有危害公共安全之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(含大型看板),填
    具「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安全巡查通報表」,於每月 5日前送本府處
    理,本府建設處並依第五點職責劃分彙整送權責單位處理。
  (一)招牌廣告:
        固定於建築物牆面上之電視牆、電腦顯示板、廣告看板、以支架
        固定之帆布等廣告(含大型廣告、看板),由各鄉鎮市公所負責
        巡查。
  (二)樹立廣告:
        樹立或設置於地面或屋頂上之廣告牌(塔)、綵坊、牌樓等廣告
        ,由本府建設處負責巡查。
四:執行查處機制:
  (一)依第五點執行流程圖所示,路權內之活動廣告或障礙物,藉助警
        察機關或環保機關快速消除之,固定式廣告物期望通報道路及公
        路主管機關能依其權責消除之,路權範圍外,如在公有地上則期
        望土地管理機關能依權責適處之,其他在私有土地上或建物屋頂
        之樹立廣告或側掛、正面懸掛之招牌,則由本府依規權處。
  (二)台灣地區民眾經商開店偏好設置廣告招牌招迎生意,可說是台灣
        地區商業行為的一環,宣導新設置者應經許可再設,輔導舊有的
        改善安全裝置並補申請許可之,讓本縣之廣告招牌之設置不礙景
        觀,達到安全之原則。
  (三)一般時期本府將施以宣導,颱風季節將加強巡查,必頇拆除者,
        列以下之優先順序處理之:
        1.第一優先:
         (1)國道 6號沿線(含交流道)、國道 3號交流道。
         (2)面積達 9平方公尺以上之大型廣告物、看板。
        2.第二優先:
         (1)面積達 5平方公尺以上 9平方公尺以下者。
         (2)面積未達 5平方公尺,惟不符「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
            法」第 3條規定,仍頇辦理申請雜項執照者。
         (3)面積雖未達 5平方公尺,樹立地點為公有地者。
         (4)為「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」第14條規定範疇。
        3.第三優先:
         (1)非屬第一,二規定之範疇。
         (2)違反其他法令規定者。
五、執行作業流程:如後附圖
六、執行成效:本計畫整頓完成之路段均將納入防颱風期間招牌廣告及樹
    立廣告安全巡查機制,以持續做好維護管理工作,各鄉鎮市公所配合
    本計畫執行宣導及取締工作以提高執行成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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